大而美法案 The 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 ("OBBBA") - 公司法人所得稅分析
本文延續上一篇《大而美法案(The 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, OBBBA) 》對個人稅務影響的分析,進一步聚焦於其對企業稅務結構與策略的改革重點。OBBBA在公司稅率、資本投資扣抵、研發費用抵免以及跨國稅務安排等方面帶來一系列變化,企業不僅需要重新評估稅務規劃,也需調整財務決策以因應新制度帶來的機會與挑戰。
Tax Provisions Comparison (TCJA vs. OBBBA)
摘要 | TCJA (2018–2025) | OBBBA (2025) | 分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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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 Corporation之聯邦公司稅率。 | TCJA將聯邦公司稅率從35%降至21%,並廢除了原有的累進稅率制度,改為單一稅率。 | 永久性的延續21%的單一公司稅率。 | 公司可以更安心的做長期投資、併購、資本支出等決策,不必擔心幾年後稅率突然調高,影響投資報酬率。穩定的稅制能讓企業更容易評估跨國投資布局。 |
摘要 | TCJA (2018–2025) | OBBBA (2025) | 分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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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R&D費用支出可以在當年度全額扣除。 | TCJA允許在2022年之前研發成本於當年度費用化。自2022年起,國內研發費用必須在5年內分期攤銷;境外研發費用則攤銷15年。 | 永久性的允許國內研發成本當年度費用化,境外研發費用仍需攤銷15年。針對2022年至2024年間產生的未攤銷金額提供加速抵扣。總收入在3,100萬美元以下的小型企業,可回溯將2021年12月31日之後的研發支出費用化。其餘在2022至2024年間之國內研發支出剩餘未攤銷金額,可在一至兩年內加速完成抵扣。 | 此舉能立即減少公司之應稅所得,降低公司之合規成本。研發成本加速回收不但能改善企業之現金流,也積極鼓勵企業將研發設於國內。 |
摘要 | TCJA (2018–2025) | OBBBA (2025) | 分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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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久性的恢復基於「稅前息前折舊攤銷前利潤」(EBITDA)的計算基礎。 | TCJA將淨利息扣除額限制在「調整後應稅所得」(ATI)的30%以內(即企業利息扣除額 ≤ Adjusted Taxable Income (ATI) 之 30%)。自2022年起,ATI的計算基礎變得更為嚴格(不再計入折舊與攤銷,即從EBITDA轉向EBIT),從而進一步限制了可扣除的額度。 | 計算基礎恢復為 EBITDA,讓企業可以扣除更多利息支出。自 2026 年 起,計算 ATI 時,不再納入以下項目: - Subpart F - GILTI (現已改為 NCTI) - Section 78 Gross-up |
雖能減輕槓桿企業之稅負,惟30%之上限仍會持續限制公司透過債務融資進行投資的能力。 |
摘要 | TCJA (2018–2025) | OBBBA (2025) | 分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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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久性的恢復針對合格資產100%折舊費用化之規定。 | TCJA在2017年至2022年期間,允許對合格資產採用100%的獎勵性折舊。自2023年起,此比例每年遞減20%,並預計在2026年之後落日。 | 2025/1/19 之後購置並投入使用的合格財產可享有折舊100%當年度費用化之優惠。 | 此規定鼓勵資本投資,使企業新購之資產可直接在當年度全額費用化,減少稅負。 |
摘要 | TCJA (2018–2025) | OBBBA (2025) | 分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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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高 Section 179 的限額與退場機制門檻。 | 扣除上限:$1,250,000 設有退場機制: $3,130,000,當投資總額超過此門檻時,可扣除的上限將以一比一的比例減少。 |
2025 起 最高扣除上限提升至 $2,000,000; 退場機制門檻提升至$5,000,000。一旦投資超過 $5M,可扣除的上限將以一比一的比例減少。此項修改適用於在2024年12月31日之後投入使用的資產,並從該稅務年度起生效。 | 此舉讓更多中型企業可以全額扣除設備購置,並能在當年度立即享有稅負減免,提供更多投資誘因,鼓勵企業加速設備更新、提升生產效率。若搭配獎勵性折舊,幾乎能讓大部分設備投資於當年度費用化。 |
摘要 | TCJA (2018–2025) | OBBBA (2025) | 分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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針對穿透型公司型態(如:獨資企業、合夥企業、S Corporation)提供「合格營業收入」(QBI)之扣除額。 | TCJA允許穿透型公司型態就其QBI享有20%的扣除額。設有退場機制: - 單身申報者為50,000美元 - 夫妻合併申報者為100,000美元 此項扣除原定於2026年落日。 |
永久化20% QBI扣除額之規定,並將退場門檻提高為: - 單身申報者75,000美元 - 夫妻合併申報者150,000美元。 |
此舉使中小型企業受益,從而鼓勵創業並提高小型企業競爭力。 |
摘要 | TCJA (2018–2025) | OBBBA (2025) | 分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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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投資於小規模C Corporation的資本利得免稅優惠。 | TCJA針對投資資產不超過5,000萬美元的C Corporation且持有該股票超過五年,資本利得的免稅額上限為1,000萬美元或原始投資成本的10倍(取其高者)。 | 將免稅額上限提高至1,500萬美元;小規模企業的資產門檻提高至7,500萬美元,並將持有期要求縮短至三年。 | 此舉透過降低投資者的稅務負擔,有效提升投資小型企業及新創公司之吸引力。 |
摘要 | TCJA (2018–2025) | OBBBA (2025) | 分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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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新規定針對「受控外國公司」(CFCs)之境外盈餘課徵的最低稅負制度。 | TCJA對GILTI課徵最低稅負,透過Section 250給予50%的扣除額,使有效稅率達到10.5%,並且排除了「合格營業資產投資」(QBAI)的10%推定報酬。此扣除額原定於2025年後降至37.5%,屆時有效稅率將提高至16.4%。 | 將GILTI重新命名為「受控外國公司測試淨收入」(NCTI)。自2025年12月31日後的稅務年度起,Section 250之扣除額降至40%,國外稅收抵免的折扣降至10%,使有效稅率約為14%。同時取消了QBAI的排除額,並限制了費用(如:利息、研發費用)分攤至NCTI的額度。 | 雖然較高的有效稅率增加了稅務負擔,但取消QBAI排除額以及改變費用分攤的規則,也可能增加企業可用的國外稅收抵免額度。 |
摘要 | TCJA (2018–2025) | OBBBA (2025) | 分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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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新規定針對C Corporation來自海外銷售或海外服務的收入可享有之扣除額制度。 | TCJA法案針對FDII,透過Section 250給予37.5%的扣除額,使有效稅率達到13.125%,並且排除了「合格營業資產投資」(QBAI)的10%推定報酬。此扣除額原定於2025年後降至21.875%,屆時有效稅率將提高至16.4%。 | 將FDII重新命名為「國外衍生可扣除合格收入」(FDDEI)。自2025年12月31日後的稅務年度起,將Section 250扣除額降至33.34%,使有效稅率設定為14%。同時,取消了QBAI的排除額,並排除了於2025年6月16日之後銷售無形資產或可折舊資產的收入,也限制了費用(如:利息、研發費用)分攤至FDDEI的額度。 | 雖然較高的有效稅率增加了稅務負擔,但更為寬廣的FDDEI計算基礎以及費用分攤規則的改變,可能會為出口商抵銷部分增加的成本。 |